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南通市2009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通招委〔2009〕7号),现就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信息公开,不准封堵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发布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招生机构和学校要在填报志愿前将南通市招办统一印制的《2009年中招指南》免费发给每一位初中毕业生,让考生及家长全面了解中等学校招生信息。
二、坚持按章操作,不准擅自印发招生广告、签订招生协议或提前招生。各中等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广告,不得在中考前单独自行招生、与考生签订招生录取协议或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三、坚持学生自主,不准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中职、五年制高职学校面向全市招生,任何学校或教师不得限制初中毕业生只能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选择中职或五年制高职学校填报志愿。生源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初中毕业生填报指定的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志愿。
四、坚持计划调控,不准无计划、超计划、无档案和违规出台加分政策招生录取。招生学校根据审批的招生计划依照考生成绩和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不得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得跨县(市)招生,不得招收违规借读、转学的学生。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不得违规出台加分录取政策。
五、坚持规范收费,不准违反政策向考生乱收费。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过程中以预约金、预收学费、赞助费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和个人,依据《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坚持清正廉洁,不准有偿招生或以变相贿赂方式招生。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生源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生源学校和教师违反规定接受或变相接受招生学校的钱物按受贿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学校要从讲大局、促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生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招生工作监察,对违规招生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市教育局将对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5098832,市招生办举报电话:83549328。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